【凱風網(wǎng)2016年12月9日消息,通訊員:劉宗】2016年8月10日,山西省絳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常金萍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常金萍當庭服判,不上訴。 常金萍,女,53歲,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絳縣電業(yè)局家屬院。 2008年常金萍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曾任教會小組長、教會帶領等職務,2012年12月份擔任“HIJ”小區(qū)事務長。常金萍在擔任該小區(qū)事務長期間,為文字組及各教會傳送宣傳“全能神”的書籍、內(nèi)存卡等物品,還負責對文字組所撰寫的宣傳“全能神”的材料及物品予以傳送。2015年7月21日,絳縣公安局民警對被告人常金萍的住所進行搜查,查獲含有“全能神”邪教內(nèi)容的紙制宣傳冊10本、紙質(zhì)筆記本4本、字條1張、MP5播放器4個、內(nèi)存卡3個(4個MP5播放器、2張內(nèi)存卡中有共計21830個文件)、充電器1個、證件照片10張、常金萍護照1本、鑰匙7個、播放器包5個、手工紙包700個物品。常金萍曾保管“全能神”邪教組織“奉獻金”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常金萍利用“全能神”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其行為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因常金萍的行為發(fā)生在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根據(jù)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常金萍有期徒刑三年。 (責任編輯:徐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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