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甘肅省酒泉市金塔縣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李紅兵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 李紅兵,男,漢族,1964年7月生,初中文化,甘肅省酒泉市金塔縣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于2016年9月3日被金塔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前后,李紅兵經(jīng)他人介紹,加入邪教組織“門徒會”,曾擔任“門徒會”分會點配執(zhí)事等職務(wù),長期從事邪教活動。2016年9月2日,李紅兵騎摩托車前往金塔縣航天鎮(zhèn)從事“門徒會”非法活動時,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在其住處和隨身攜帶的手機及包內(nèi)查獲大量“三贖基督教”宣傳資料。 法院認為:李紅兵無視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邪教組織“門徒會”被依法取締后,仍積極參加邪教活動,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李紅兵犯罪后能夠當庭認罪,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李紅兵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用于邪教宣傳的資料依法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徐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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